最佳答案
很多人都有一个疑问,车贷融资租赁合同是为什么不是贷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属于诈骗合同吗?如果在签订合同前,贷款机构明确指出签订的是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的话,那是没什么问题的,不属于合同诈骗但是在签订合同前并未告知客户,让客户以为签订的是贷款合同,这种情况是不合乎规矩的,客户有权向工作人员讨要说法。
由于汽车融资租赁的首付款比例是10%,甚至是0首付,相比于汽车贷款的20%首付会更加优惠,因此很多人都会选择汽车融资租赁购买汽车,但是在我国融资租赁还是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因为门槛低而被人加以利用恶意骗贷、车辆的残值判定缺乏统一的量化标准、或者是在出租签订合同时伪造材料进行合同诈骗、故意以违约为由收车等等情况也是会出现。
被骗做了车贷没钱如果是因为身份信息被盗用而导致背负贷款,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不需要还款,只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表示并不是自己本人操作,那么相应的后果将由贷款机构和第三方人员进行承担。但是如果是自己申请的贷款,签约、放款也都是自己本人申请的,那么即使是因为别人的诱导导致的,自己还是要承担相应的还款,如果没钱还款,将会影响到个人的信用,还会造成车辆被回收,将车辆卖掉以后会优先抵扣债务。
如果经济允许的情况下,建议还是全款买车比较好,虽然分期能够减轻我们首付得压力,但是毕竟分期是需要收取利息,且到还款期限还不上钱时,还会影响个人的信用。而如果是经济条件实在不足以承担且需要用车的情况下,最好是选择从银行贷款,银行贷款不了再去寻找比较靠谱、知名度较高的汽车金融公司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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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爱的曲奇
不构成。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不属于诈骗,但签订一方以欺诈为目的签订的,属于诈骗。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需达到一定数额或达成一定情形,一般诈骗罪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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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话的老鼠
客体要件。
犯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安全。这里的银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各类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各种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如证券、保险、期货、外汇、融资租赁、信托投资公司等。这里的安全,是指骗贷行为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这些资产与正常贷款相比处于相对不安全状态,不利于银行的风险防范。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在向银行申办贷款的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只要行为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有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情节,或者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提供了假证明、假材料,或者不如实填写贷款资金真实用途,以骗得贷款的顺利审批的,都属于欺骗手段。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通常是贷款人,但若担保人、银行职员等帮助贷款人出谋划策,掩盖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等的,也可能构成本罪的共犯。另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至于如何区分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本文将在下面专门论述。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应该为故意,即积极采取欺骗手段,追求获得贷款归贷款人使用的目的。如果贷款人主观上有将贷款占为己有,不再归还的目的,则应当构成贷款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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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昂的蜻蜓
是的,安吉租赁以前是搞传销的。与汽车销售员串通,一个冒充4s店,一个冒充银行员工,给你办贷款零首付!亲身经历。在你工作忙,或喝多酒的时候找你签合同,先是正规合同,但是签了合同全部拿走,第二天又找你签,说前面有错别字,第二天的是空白,就是把买车变成租车,价格很高,高两倍。等于买两辆车的钱。最后车还是在租赁公司名下,根本不是你的车。维权很难,一般都不懂得留证据的人都会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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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的故事
民生融资租赁不是套路贷,因为它有合法的手续,并且在相关的部门进行备案。这么大一个银行,他不可能去发展一些为风险系数比较高的产业。银行这个行业它需要嗯,将所有的风险都转嫁给客户,然后赚最多的钱。